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与何燕全、余泰成、四川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8-02 12: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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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与何燕全、余泰成、四川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4民初8743号之二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
负责人:郭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闭海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
被申请人:何燕全。
被申请人:四川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泰成。
被申请人:余泰成。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与被申请人何燕全、余泰成、四川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何燕全购买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xxx号xx栋x单元xx楼xxxx号房屋(合同备案号:xxxxxx)予以查封,查封限额为11万元,并以自有财产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提出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所有的财产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何燕全购买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xxx号xx栋x单元xx楼xxxx号房屋(合同备案号:xxxxxx)予以查封,查封限额为11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亚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谢鸽子